一、补充赔偿责任的特点是什么
补充赔偿责任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性:
首先,它须在法律明文规定或者经当事人依据相关法规达成协议后方可产生。
其次,它兼具了两种责任形态的竞合性质。
第三,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所应支付的金额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一定制约。
最后,这种责任并非最终、终结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补充赔偿责任的特点有什么
补充赔偿责任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性:
首先,它须在法律明文规定或者经当事人依据相关法规达成协议后方可产生。
其次,它兼具了两种责任形态的竞合性质。
第三,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所应支付的金额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一定制约。
最后,这种责任并非最终、终结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补充赔偿责任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性:
首先,它须在法律明文规定或者经当事人依据相关法规达成协议后方可产生。
其次,它兼具了两种责任形态的竞合性质。
第三,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所应支付的金额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一定制约。
最后,这种责任并非最终、终结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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