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的最终救济途径主要有两条,一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二是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需符合法定情形)。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时,当事人务必在收到裁决书后的 6 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法定情形较为多样,像没有仲裁协议,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或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以及仲裁庭组成或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等。
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则是在执行程序中由被申请人提出。
一旦仲裁裁决被撤销或者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便有两种选择,既可以依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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