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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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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2-28

相关条款:

1、合同双方当事人买卖双方的名称(姓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如果有委托代理人的话,那么还包括委托代理人的名称(姓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2、标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标的就是房屋。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房屋的坐落位置;

卖房屋的面积,应分别注明实得建筑面积和所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房屋是现房,还是期房;

房屋的配套设施和维修标准。

3、房屋的价格及付款时间约定。一般新建的商品房及预售的商品房都是按所买卖房屋的建筑面积来计算房屋的价格,即约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售价为多少元,然后用单价乘以建筑面积来计算房屋所需支付的价款。旧房的买卖有时就直接约定每套房屋或每幢房屋所需支付的价款。在合同中一般要列一个付款时间进度表,买方按该进度表将每期所需支付的价款交付卖方。

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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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共有如何分割财产
婚前共有财产分割:1、以实质分割方式分割共有财产。对于共有财产的分割,可对共有财产采取实物分割的方式;2、以变价分割方式分割共有财产。对于共有财产如果不能分割,可以将共有物出卖,所得由各共有人共分;3、以作价补偿的方法分割共有财产。对于不可分割的共有物,取得共有物的共有人应对其他共有人作金钱补偿。
13浏览 2024-09-17
婚前共有怎么分割财产
婚前共有财产分割:1、以实质分割方式分割共有财产。对于共有财产的分割,可对共有财产采取实物分割的方式;2、以变价分割方式分割共有财产。对于共有财产如果不能分割,可以将共有物出卖,所得由各共有人共分;3、以作价补偿的方法分割共有财产。对于不可分割的共有物,取得共有物的共有人应对其他共有人作金钱补偿。
36浏览 2024-09-27
离婚夫妻分割共同财产诉讼提纲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 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关于夫妻个人财产,《婚姻法》及司法解释无明确规定。现行《婚姻法》第18条增加规定了法定的夫妻个人财产。第19条增加规定了夫妻双方约定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第18条规定:“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家庭共同财产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和全家共有的财产。属于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属于家庭共有的财产,因离婚而离开家庭的一方可以以共同共有有人的资格,分得其应有的份额。未成年子女通过继承、受赠及其他合法途径获得的财产,属于其本人所有,有离婚后负责抚养该子女的一方代为管理。 夫妻离婚时,所应分割的财产仅仅是夫妻共同财产,其范围为《婚姻法》第17条所规定的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以及《婚姻法》第19条中规定的夫妻以书面约定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部分,即法定共同财产和约定的共同财产。《婚姻法》第17条所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为,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得,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受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第19条规定的夫妻约定属于共同所有的财产为约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既可以是法定共同财产,也可以是法定个人财产。 对于是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在离婚时,主张权利的一方有举证责任。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归谁所有,以夫妻双方的约定优先。有约定的,离婚时应按双方的约定处理。夫妻双方的约定,可以以书面形式约定,也可以以口头形式约定。对于口头形式约定,必须双方无争议,方按口头约定的协议处理。夫妻双方关于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规避法律。如果规避法律,则该约定无效。所谓规避法律的约定,是指该约定规避法定义务,侵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例如,夫妻一方为了转移财产,避免个人所负债务,在离婚时约定把所有的财产归于另一方所有,使其债权人难以获得应得的财产,或者进行假离婚以逃避债务,这样的约定侵犯了他人的利益,属于规避法律的行为,约定无效。离婚时,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由双方按照协议处理,如果协议不成时,则由人民依法判决。 人民在审理夫妻共有财产分割问题时,应当遵循以下的原则: (1)男女平等。所判决分割的财产是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根据该法第17条的规定,基本上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对于这部分财产,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平等的处理权,由此,在离婚分割这部分财产是夫妻双方也应处于平等的地位。 (2)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方面应当注意不得侵犯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女方的经济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给予必要的照顾。 (3)尊重当事人意愿。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这是尊重公民财产权利的一种表现。如果一方当事人自愿放弃全部或部分权利时,应尊重其选择,不应加以禁止。 (4)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在判决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归一方所有。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分割时应不损害其效用和价值,以保证生产活动、经营的正常进行,特别是现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生产资料的比重占的比较大的情况。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分割时也应根据双方各自的实际需要,使物尽其用,方便生活。 人民在审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案件时,应当做好调解工作。首先由当事人双方协议,在互谅互让的原则上得到合理的解决。如果当事人有争执,应当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人民可以根据共同财产的实际状况,结婚时间的长短,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以及财产的来源、数量等情况,依法作出判决。
412浏览
婚前共有如何分割财产
0浏览 2025-03-27
婚前共有如何分割财产?
婚前共有财产分割:1、以实质分割方式分割共有财产。对于共有财产的分割,可对共有财产采取实物分割的方式;2、以变价分割方式分割共有财产。对于共有财产如果不能分割,可以将共有物出卖,所得由各共有人共分;3、以作价补偿的方法分割共有财产。对于不可分割的共有物,取得共有物的共有人应对其他共有人作金钱补偿。
11浏览 2025-05-18
你好,我们最近在学习共有的知识,关于共有房产的分割问题没有具体的认识,请问可以提供一些共同共有房产分割案例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共同共有房产分割案例及分析如下: 案情简介: 2007年11月2日,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婚前男方向父母出具借条一张,借款30万元用于购买婚房,借条由男方一人签署。2007年11月9日,双方购置了一套价值约为40万元左右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房屋”),其中30万元的房款系男方父母支付,另10万元的房款由女方用婚前个人财产支付,无贷款。该房屋产权登记为男、女双方共同共有。 结婚一年之后,男方起诉离婚,女方同意离婚,但就该房屋的分割问题产生争议。 争议焦点: 1、就该30万元是男方向父母的借款,还是男方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2、假如借款关系成立,该房屋该如何分割? 法律分析: 1、该30万元究竟是男方向父母的借款,还是男方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1]30号)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因此,父母未明确表示赠与一方,是该部分出资被认定为父母对双方赠与的先决条件。 其次,除满足先决条件外,依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赠与关系成立的第二个要件是,出资人与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具体分析本案,男方若要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必须举出当事人离婚诉讼前形成的证据,即男方不仅要提供借条作为证据,还要举证证明该证据形成于离婚诉讼前,否则难以推翻赠与的认定,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2、假如借款关系成立,该房屋应当如何分割? 1)借款应当由谁偿还? 虽然借条出具于婚前,但借款实际出借日为婚后,若男、女双方就借款达成一致的,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未经夫妻一致同意的,则该笔债务为男方个人债务,但由于该借款用于购买双方共同共有的房屋,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女方作为该房屋共有权人,仍应就该30万元的男方个人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女方清偿了该笔债务后,有权向男方追偿。本案中借条由男方单方出具,难以证明双方对借款达成了一致意见,应当认定为男方个人债务,当然其取得的借款也应属于男方个人财产。 2)该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该房屋由男、女双方各自的个人财产出资购买,依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一条第四款:“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限,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之财产”,因此,该房产不属于婚姻法所指的夫妻共同财产,而是男方与女方各自的个人财产,不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规定,属于一般的共同共有财产,应按我国民法通则与物权法相关的规定处理。 3)该房屋属于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 依据该房屋的房地产登记资料显示共同共有,可以推定男、女双方就共同共有该房屋达成了一致的合意。即使共同共有的房屋登记状况仍无法说明双方对于该房屋的共同共有存在约定,则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基于双方存在家庭关系,双方对该房屋共同共有。 4)该房屋应当如何分割? 依据物权法规定,男、女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由于该房屋难以实物分割,应当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对价款予以分割。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均等原则分割。但是,应当考虑到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的生产、生活等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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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可以共同分割吗
37浏览 2025-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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