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是:
1、立案:对初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环境违法行为;
2、调查取证;
3、调查报告;
4、审查、决定:法制机构依法审查、核实并提出处理建议报本部门负责人决定;
5、事先告知,
6、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
8、强制执行。
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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