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讲,夫妻共同财产的变卖仅一方签字时,其效力处于待定状态。
夫妻对共同财产拥有平等的处理权,若是因日常生活需求而变卖共同财产,那么一方签字即为有效。
然而,倘若超出日常生活所需,要对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像变卖房产、车辆等大额财产这类情况,夫妻双方就应当平等地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倘若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就擅自变卖共同财产,另一方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变卖行为无效。
但要是第三人是善意取得该财产,也就是说第三人并不知晓且不应该知晓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且还支付了合理的对价,那么这种变卖行为就是有效的,此时另一方只能向擅自变卖财产的一方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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