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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强制执行的情况如何查询

段文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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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3-02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执行强制执行的情况如何查询”的解答如下: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章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几种: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时,可直接向银行营业所、储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无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和划拨存款,不需经当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转办手续。当地银行、信用合作社必须协助办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贷款或贷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绝和搪塞。拒绝协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建议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二、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查封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

拍卖是人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人民法院在 执行中需要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变卖的价格应当合理。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执行程序

四、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还会出现被申请执行人不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且还将财产转移起来,拒不向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真实的财产状况。针对这些情况,《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在搜查中,如发现有应依法查封或者扣押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查封、扣押。如果来不及制作查封、扣押裁定的,可先行查封、扣押,然后在48小时内补办。

五、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一方当事人交付财物或者票证的,执行人员应在做好被申请执行人思想工作的基础上,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或到指定场所,由被申请执行人将法律文书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应当直接交付申请执行人签收。被申请执行人不愿当面交付的,也可以将应付的财物或票证先交给执行人员,由执行人员转交。对当事人以外的公民个人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交出。经教育仍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就依法强制执行并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的规定予以罚款,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建议,给予其纪律处分。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应向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有关单位转交。有关单位和个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因其过失被毁损或灭失的,人民法院可责令持有人赔偿。拒不赔偿的,人民法院可按被申请执行财物的实际价值或者票据的实有价值裁定强制执行。

六、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是指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强制搬迁被申请执行人在房屋内或特定土地上的财物,腾出房屋或土地,交给申请执行人的一种执行措施。

七、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这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完成指定的行为。

八、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被申请执行人的义务是交付金钱,在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交付金钱的同时,对他拖延履行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要在原有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从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交付日届满的次日起计算,直至其履行义务之日止。另一种情况是指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因为拖延履行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故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金的数额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另行决定。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0条发出的执行通知,除责令被申请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并应通知交纳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在这两种措施中,既有给申请执行人补偿损失的部分,也有对被申请执行人制裁的部分。

九、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民事诉讼法》第230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有关财产权证照”是指房产证、土地证、山林所有权证、专利商标证书、车辆执照等不动产或特定动产的财产权凭证。在执行过程中,有些财产被执行后改变了权利人,只有办理了财产权证的转移手续才算彻底完成执行任务。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在办理这些证照转移手续时,需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说明具体要求,通知有关单位协助办理,有关单位有协助办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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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企业收购了一个公司,现在需要与被收购企业签订合作意向确认函 ,被收购公司员工的基本待遇需要满足什么
[律师回复] 当企业进行收购时,被收购公司员工的基本待遇需要遵循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原则来保障,以下为你详细介绍相关要求以及合作意向确认函中关于员工待遇部分的要点: 被收购公司员工基本待遇需满足的要求 法律法规层面 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所以,收购方原则上应继续履行被收购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原劳动合同,包括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资待遇等条款。 工资支付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员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例如,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2000元,那么被收购公司员工的工资不能低于这个数值。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此外,员工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年休假、婚假、产假等假期。 社会保险和福利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同时,企业还应按照国家规定和企业自身情况,为员工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如住房公积金、节日福利、带薪病假等。 公平合理层面 待遇公平 收购后员工的待遇应与收购方企业内部同岗位、同级别员工的待遇保持相对公平,避免出现明显的待遇差异,引发员工不满。 职业发展 收购方应提供与原公司相当或更好的职业发展机会,包括培训、晋升等,保障员工能够在企业中实现个人成长。 合作意向确认函中关于员工待遇的要点 在合作意向确认函中,关于员工待遇部分可以包含以下内容: 明确劳动合同处理方式 说明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的具体安排,如收购完成后,员工的劳动关系如何转移到收购方企业,是否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等。 工资福利承诺 明确承诺员工的工资待遇、福利待遇保持不变或有所提升。例如:“收购方承诺,自收购完成之日起,被收购公司员工的工资待遇在原有基础上保持不变,并将按照收购方企业的福利政策,为员工提供同等的福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节日福利、年度体检等。” 职业发展保障 提及为员工提供的职业发展机会,如培训计划、晋升通道等。例如:“收购方将为被收购公司员工制定专门的培训计划,提供与收购方企业员工同等的晋升机会,确保员工在企业中有良好的职业发展前景。” 裁员限制 如果在一定期限内没有裁员计划,应在确认函中明确说明。例如:“在收购完成后的[X]年内,除非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出现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收购方不会对被收购公司员工进行大规模裁员。” 以下是一个简单的合作意向确认函中关于员工待遇部分的示例: 合作意向确认函 - 员工待遇条款 [被收购公司名称]: 鉴于双方就[收购项目名称]达成初步合作意向,现就被收购公司员工待遇事宜确认如下: 1. 劳动合同处理 自收购完成之日起,被收购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收购方将承继原劳动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若因实际情况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收购方将与员工协商一致,并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2. 工资福利 收购方承诺,被收购公司员工的工资待遇在原有基础上保持不变,并将按照收购方企业的福利政策,为员工提供同等的福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节日福利、年度体检等。 3. 职业发展 收购方将为被收购公司员工制定专门的培训计划,提供与收购方企业员工同等的晋升机会,确保员工在企业中有良好的职业发展前景。 4. 裁员限制 在收购完成后的[X]年内,除非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出现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收购方不会对被收购公司员工进行大规模裁员。 以上内容为双方就员工待遇事宜达成的初步意向,具体条款将在正式收购协议中进一步明确。 [收购方公司名称]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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