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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保险意外医疗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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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2-24
基本保障

1、死亡给付: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时,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死亡给付是全部给付。

2、残废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残废时,保险人按残疾程度大小分级给付残废保险金。残疾给付是分付。

3、医疗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支出医疗费时,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给付。医疗给付规定有最高限额,且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般不单独承保,而是作为意外伤害死亡残废的附加险承保。

4、停工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时,保险人给付停工保险金。

巨灾保障

巨灾保障即为投保人提供巨大自然灾害保障的险种。巨灾越来越成为了人身安全的一大隐患,灾难保障也成为了人寿保险新的关注焦点。

很多寿险产品都将地震、海啸、泥石流等巨灾涵盖在保障范围之内,专门的“巨灾险”寿险产品比较罕见,而较常见的是以附加险的形式出现,即针对重大自然灾害可能给消费者带来的重大损失,给予双重保障。

不过,类似暴乱及核爆炸(核辐射)等情况,不同于自然灾害,一般不在寿险公司的承保范围内。

而外出旅行或者乘坐交通工具时所购买的短期意外险,如航空意外险,公交车票中所含意外险等,一般只对旅行或乘坐特定交通工具途中发生的意外负责,对地震等特殊灾害是不负担责任的。

但个别设置有地震免责条款的险种,比如健康险,也可以通过购买附加地震险的方式,增加地震保障责任。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抗拒依法采取的形式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酗酒、主动吸食毒品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事故

6、被保险人因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7、被保险人因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导致的伤害。

8、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技能表演、赛马或赛车导致的伤害。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停止时,保险公司向保险金受益人按照比例退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已经缴纳的保险费(有费率表)。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终止时,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按照比例退还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已经缴纳的保险费。

各个保险公司推出的意外伤害保险产品条款大同小异,投保人要重点关注费率和保障金额。

意外保险意外医疗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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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医疗保险范围
通常情况下,意外医疗保险是作为意外保险的附加险形式存在的,现阶段的部分保险产品还能提供一定的医疗垫付保障功能,如无忧综合意外医疗垫付保障计划,提供医疗提前垫付,31省(市)950家医院意外住院免交费治疗。保险公司在设计此类产品时,均以此为标准将疾病、个人体质导致医疗费用做除外责任。
18浏览 2025-02-25
医疗意外是否包括医疗意外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医疗意外可以定义为:因受现实医疗条件的限制,或者病员特异体质而出现的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归纳起来有如下特征:病员死亡、残废或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发生在诊疗、护理过程中;不良后果的发生,是医务人员难以预料和防范的,或者说是由医务人员无法抗拒或者难以预料的原因所引起的。大致有如下几种情形: (1)整体医学水平的限制。目前虽然医学发展迅速,人类与疾病抗争的能力越来越强,但是仍有许多问题在临床实际工作中尚待解决、难以解决的情况; (2)经治医护人员水平的限制。由于医学的不断深入发展,学科分支越来越细,某个专科的医生不可能对其他各科都有足够充分的了解,经治医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情况; (3)医学学科自身的限制。医学是一门经验科学,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是随着工作经验的积累而不断提高,对于临床上一些罕见病,如果医生未曾接触过,有时很难做出准确的判断。还有一部分医疗措施本身就存在相当的风险性,如药物的毒副作用、有限的检查手段等; (4)诊治过程受时间的限制。急、危、重病人,由于时间紧迫,没有充足的时间进行必要的检查、认真地研究、分析病情,难免出现诊断上的失误; (5)就医条件的限制。有效的诊疗设备、药物并非每个医院都同时具备; (6)还有病员方面的原因,也会给诊断、治疗增加难度。如:病员特异性体质、症状体征不典型、主诉症状不清、生理结构方面的变异等情况,同样会影响诊断及治疗。如果确因上述难以预料和防范的原因导致不良后果的发生,应属医疗意外,而不属于医疗事故。 “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的根本区别在于,“医疗意外”中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不存在导致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结果的过失。比如朱某,因金属铊中毒,最后导致病员严重的残疾。铊金属普通人生活中极难接触到,由于铊金属中毒的病例更是少之又少,属临床罕见病。就诊医院积极多次集中各科专家会诊,无法明确病因,后来是通过国际互联网上的线索,有针对性地进行铊含量的检测,最后明确诊断,此后虽然给予积极的相应治疗,但终因时间的延误,丧失治疗的最佳时机,而造成朱某严重残疾。此例,最后经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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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意外险赔不赔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包括:意外身故时,支付身故保险金;意外致残时,按残疾程度支付残疾保险金;意外医疗产生费用时,支付医疗保险金。具体金额和比例由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确定。
42浏览 2024-07-18
什么叫医疗意外医疗过失医疗事故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是既不是医患双方决也不是决定,而是经当地医学会鉴定确认。根据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可以看出,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并非所有发生的不良后果都属于医疗事故。这是因为人类的单个生命有其生老病死的不可逆转的规律性,加上目前医学对疾病的认知的局限性,或者患者自身的原因,在医疗过程中,有些不良后果是难以避免的。比如,由于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配合诊治为主要原因而造成不良后果的等等。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的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在医学科学技术的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上述规定实际上是医院的免责条款。即在上述情况下导致的不良后果不属于医疗事故,患者不得以医疗事故为由向医院寻求赔偿。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急救状况 在患者生命危急的情况下,“两害相权取其轻”。如,医生对创伤严重的患者,为抢救其生命采取截肢手术或其他紧急措施,由此产生不良后果,不应追究医疗机构及医生的责任。 (二)医疗意外 医疗意外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病情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也即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虽然发生了患者死亡、伤残、功能障碍的严重后果,但这些不良后果的发生,不是由于医务人员的失职行为或者技术过失直接造成,而是因为医务人员难以预料,或是根据实际情况难以避免的。 在医疗实践中,必须严格区分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二者最主要的区别就在于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是否存在过失。另外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中的疏忽大意的过失很相似,二者都是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但是二者又有区别,医务人员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如果根据实际情况,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难以预见的,则属于医疗意外。 (三)无过错输血 医护人员在给患者提供血源时,按照供血的有关规定进行查验,输血操作无误,而患者出现了不良后果,医护人员不承担医疗事故责任。这一规定免除了使用血液的医院的医疗事故责任,但是没有涉及提供血液的血站的责任。如果由于采血的血站,提供了不合格的血液,患者可以要求追究负责采血、供血机构的责任。 (四)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一个法律名词,这里是指疾病不可逆转的自然加重。医护人员对于危重和疑难病症的患者,出于救死扶伤和人道主义精神,利用各种现代化医疗手段,采取各种治疗手段去救治患者,力争把百分之一的希望变成现实,但是由于医学对疾病认识的限制,对于有些疾病医生也无能为力,不可避免地出现不良后果,甚至死亡。凡此类情况属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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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医疗保险赔不赔
意外伤害多属医疗保险理赔范畴,但打架斗殴、交通肇事等人为因素导致的伤害除外。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覆盖此类伤害,但报销比例因医疗机构级别而异。五万元内费用按级别补偿,超出部分仍享报销。因此,农民在受伤时,应了解相关规定,以充分享受医疗保障。
9浏览 2024-05-17
如何理解医疗意外医疗过失医疗事故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如何理解医疗意外医疗过失医疗事故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是既不是医患双方决也不是决定,而是经当地医学会鉴定确认。根据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可以看出,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并非所有发生的不良后果都属于医疗事故。这是因为人类的单个生命有其生老病死的不可逆转的规律性,加上目前医学对疾病的认知的局限性,或者患者自身的原因,在医疗过程中,有些不良后果是难以避免的。比如,由于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配合诊治为主要原因而造成不良后果的等等。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的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在医学科学技术的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上述规定实际上是医院的免责条款。即在上述情况下导致的不良后果不属于医疗事故,患者不得以医疗事故为由向医院寻求赔偿。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急救状况 在患者生命危急的情况下,“两害相权取其轻”。如,医生对创伤严重的患者,为抢救其生命采取截肢手术或其他紧急措施,由此产生不良后果,不应追究医疗机构及医生的责任。 (二)医疗意外 医疗意外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病情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也即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虽然发生了患者死亡、伤残、功能障碍的严重后果,但这些不良后果的发生,不是由于医务人员的失职行为或者技术过失直接造成,而是因为医务人员难以预料,或是根据实际情况难以避免的。 在医疗实践中,必须严格区分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二者最主要的区别就在于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是否存在过失。另外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中的疏忽大意的过失很相似,二者都是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但是二者又有区别,医务人员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如果根据实际情况,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难以预见的,则属于医疗意外。 (三)无过错输血 医护人员在给患者提供血源时,按照供血的有关规定进行查验,输血操作无误,而患者出现了不良后果,医护人员不承担医疗事故责任。这一规定免除了使用血液的医院的医疗事故责任,但是没有涉及提供血液的血站的责任。如果由于采血的血站,提供了不合格的血液,患者可以要求追究负责采血、供血机构的责任。 (四)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一个法律名词,这里是指疾病不可逆转的自然加重。医护人员对于危重和疑难病症的患者,出于救死扶伤和人道主义精神,利用各种现代化医疗手段,采取各种治疗手段去救治患者,力争把百分之一的希望变成现实,但是由于医学对疾病认识的限制,对于有些疾病医生也无能为力,不可避免地出现不良后果,甚至死亡。凡此类情况属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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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险保险赔不赔医疗费
面对保险公司拒赔,可投诉至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申请仲裁。若无果,可诉讼求公正。也可寻求消费者权益组织调解。还可向仲裁庭申请仲裁,保障权益。若权益受严重侵害,可请求法院审判,让违法者担责。
3浏览 2024-07-08
医疗保险赔意外事故不
在面对意外伤害时,医疗保险的保障效果取决于具体的保险合同条款。住院医疗保险要求被保人因意外需住院治疗并产生费用方可理赔;门急诊保险则可能覆盖疾病初期的诊疗费用。而百万医疗险虽保额高,但因免赔额通常过万,未达此标准的意外医疗费用将不予赔偿。总之,理赔与否需结合保险类型及其条款细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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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怎么解释医疗意外医疗过失医疗事故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该怎么解释医疗意外医疗过失医疗事故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是既不是医患双方决也不是决定,而是经当地医学会鉴定确认。根据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可以看出,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并非所有发生的不良后果都属于医疗事故。这是因为人类的单个生命有其生老病死的不可逆转的规律性,加上目前医学对疾病的认知的局限性,或者患者自身的原因,在医疗过程中,有些不良后果是难以避免的。比如,由于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配合诊治为主要原因而造成不良后果的等等。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的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在医学科学技术的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上述规定实际上是医院的免责条款。即在上述情况下导致的不良后果不属于医疗事故,患者不得以医疗事故为由向医院寻求赔偿。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急救状况 在患者生命危急的情况下,“两害相权取其轻”。如,医生对创伤严重的患者,为抢救其生命采取截肢手术或其他紧急措施,由此产生不良后果,不应追究医疗机构及医生的责任。 (二)医疗意外 医疗意外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病情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也即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虽然发生了患者死亡、伤残、功能障碍的严重后果,但这些不良后果的发生,不是由于医务人员的失职行为或者技术过失直接造成,而是因为医务人员难以预料,或是根据实际情况难以避免的。 在医疗实践中,必须严格区分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二者最主要的区别就在于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是否存在过失。另外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中的疏忽大意的过失很相似,二者都是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但是二者又有区别,医务人员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如果根据实际情况,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难以预见的,则属于医疗意外。 (三)无过错输血 医护人员在给患者提供血源时,按照供血的有关规定进行查验,输血操作无误,而患者出现了不良后果,医护人员不承担医疗事故责任。这一规定免除了使用血液的医院的医疗事故责任,但是没有涉及提供血液的血站的责任。如果由于采血的血站,提供了不合格的血液,患者可以要求追究负责采血、供血机构的责任。 (四)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一个法律名词,这里是指疾病不可逆转的自然加重。医护人员对于危重和疑难病症的患者,出于救死扶伤和人道主义精神,利用各种现代化医疗手段,采取各种治疗手段去救治患者,力争把百分之一的希望变成现实,但是由于医学对疾病认识的限制,对于有些疾病医生也无能为力,不可避免地出现不良后果,甚至死亡。凡此类情况属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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