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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解除劳动合同需要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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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2-29
关于上述问题的解析如下:

解除劳动合同需要什么回答如下:

员工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但通知的内容必须是肯定的,不能出现:请领导批准、请予以考虑等要约性质的文字,否则决定权即交到用人单位处,由用人单位对要约进行承诺,其实此行为就依法演变为双方协议解除合同的过程了。

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都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因为这一时间的确定直接关系到解除预告期的起算时间,也关系到劳动者的工资等利益,所以必须采用慎重的方式来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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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解除劳动合同需要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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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解除劳动合同需要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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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什么条件
8浏览 2025-03-22
民法典中公司中途解除劳动合同怎么解决
劳动合同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后就生效,劳动合同一般是有固定期限的,而有些用人单位会在期限届满前解除合同,民法典对公司中途解除劳动合同怎么处理没有规定,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届满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要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39浏览 2024-10-09
民法典中合同解除有哪些条文
民法典中合同解除涉及以下条文: 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18浏览 2024-10-18
如何解除民事担保担保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解除诉讼保全担保申请 诉讼保全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应当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审判实践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1、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或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并经人民裁定准许的,则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意义已不复存在,人民亦及时解除诉前保全。 2、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数额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担保,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人民应当严格审查,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可以是现金担保、实物担保,也可以是资信可靠的保证人出具的保证书。无论何种担保,要以人民易于控制和便于执行为标准。担保金额要与保全财产的价值或申请人请求的价值相当。实践中,担保一般是现金或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资信很好的大型企业出具的担保。另外,向人民提供的担保应是无条件、无期限、不可撤销的,否则不予接受。若担保人提供了金额不足的担保,可以接受,但仅对相应价值解除保全,而对与不足部分相当的财物,继续实施保全措施。 3、有其他应当解除保全措施情况发生的,如当事人已自觉履行了调解书或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或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或上级发现采取保全措施明显错误的等,均应依法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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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合同解除有什么条文
民法典中合同解除涉及以下条文: 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2浏览 2024-10-01
农民违章建筑怎样拆除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农村违章建筑程序是怎样的 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的程序: 1、立案。立案就是执法部门对于发现或接到投诉、举报等事实或者材料后,认为有违法事实发生或存在并需要追究法律责任时,决定把它作为行政案件进行查处的一种活动。有权立案查处违章建筑的是: (1)规划局或者规划委员会。这是法定部门,城市里的违章建筑由它来管。 (2)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也就是俗称的城管,城管有没有权利来管违章建筑,主要看它是否得到省级政府的授权。 (3)乡、镇人民政府。它的执法范围是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简单讲就是在农村的违章建筑由它来管。 2、调查。在调查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个人。 (2)调查人员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有两个作用:一是调查人员必须具备执法资格;二是防止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冒充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活动。在实践中很多地方得执法人员在调查时往往是不出示执法证件的。面对这种情形,建议被处罚的人可以主动要求他们出示证件,并记录下他们证件上的相关信息(比较重要的信息有姓名、编号等),这样方便日后维权。 (3)在被询问以及在签署笔录时要谨慎。 3、决定。 (1)告知,听取陈述、申辩。这个主要是保证被处罚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执法人员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一般会书面告知被处罚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被处罚人有权陈述、申辩,如果执法人员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2)听证。听证是指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在作出决定前,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取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与法律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和申辩及意见的程序活动。《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4、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和执行。执法机关如果决定要进行处罚,会作出并向被处罚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农村违章建筑过程中当事人要注意的问题 1、签收。很多人认为自己不签收,这个处罚决定书对自己就不发生法律效力,这是错误的,现行法律规定,如果当事人拒绝接收处法律文书,执法人员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法律文书留在当事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也可以把法律文书留在受当事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2、积极应对处罚决定书。如果当事人错过了听证程序,也不要紧。对违章建筑的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自送达之日的第二日起,当事人可以在2个月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3、建议聘请律师维权。因为这是一个法律程序,非专业人士驾驭不了。 4、只有在处罚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时,才可以依法拆除违章建筑。处罚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有两种情形:一种就是当事人不进行行政复议也不进行行政诉讼,过了三个月,处罚决定书就发生法律效力了;另一种是当事人在两个月内提起行政复议,接着又提起了行政诉讼经过一审二审后就发生法律效力了。只有在这两种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下才可以拆除违章建筑,言下之意就是说发现了没有经过审批或者无证的房屋后,不是说拆就拆的,而是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后才可以拆除。在实践中没有经过审批或者无证的房屋只要在两年内没有被查处,都不能轻易的认定为违章建筑,在拆迁的时候更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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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合同解除条款如何写
根据现行《民法典》的规定,一般而言有以下四种法定解除情形:第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第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第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8浏览 2024-09-13
我朋友他们家的一块土地上面了有了纠纷,起诉到法院去了要去证据,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1.非法言词证据: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1)非法言词证据的非法方法: A.刑讯逼供; B.暴力、威胁; C.其他非法的方法(引诱、欺骗等)。 (2)非法言词证据的类型[不含鉴定意见]: A.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B.证人证言; C.被害人陈述。 (3)非法言词证据法律性质[法律后果]: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法院规定】使用肉刑、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检察院规定】 ①刑讯逼供是指使用肉刑或者变相使用肉刑,使犯罪嫌疑人在肉体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以逼取供述的行为。 ②其他非法方法是指违法程度和对犯罪嫌疑人的强迫程度与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威胁相当而迫使其违背意愿供述的方法。 2.非法实物证据:是指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且不能补正、作出合理解释,应当予以排除的物证、书证[非法实物证据只有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且不能补正或合理解释的,才有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自由裁量是否排除]。 A.收集该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 B.因部分法定程序收集物证、书证而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法院规定:认定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应当综合考虑收集物证、书证违反法定程序以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等情况]; C.提供物证、书证的一方无法对该物证、书证的瑕疵予以补正、合理解释。 【检察院规定】 ①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是指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行为明显违法或者情节严重,可能对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公正性造成严重损害; ②补正是指对取证程序上的非实质性瑕疵进行补救; ③合理解释是指对取证程序的瑕疵作出符合常理及逻辑的解释。 【提示】合理解释是举证方为使其违法取证行为得以谅解所需达到的一项证明标准: ①解释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有证据证明(解释应当有一定事实根据); ②解释应当合乎情理,有一定的说服力; ③解释所反映出来的情况与案件内的其他证据和事实能够相互印证,不能出现不合理的矛盾; ④允许合理解释的物证、书证前提是来源确实(对来源不明的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二、排除非法证据(非法言词证据、非法实物证据)的诉讼阶段: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判决的依据。 1.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发现存在非法证据的,应当将其排除,不得将其作为起诉意见的依据; 2.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非法证据的,应当予以排除,不得将其作为起诉决定的依据; 3.法院在审判阶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判决的依据。 (1)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2)法庭经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的相关线索、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可能存在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 A.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B.法庭调查的顺序由法庭根据案件审理情况确定。 三、检察机关对侦查人员非法取证行为的监督【新增规定、旧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侦查行为如何进行监督】: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检察院对于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行为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A.收集证据的方法确为非法的:检察机关有提出纠正意见的权利和义务; B.收集证据的方法是合法的:检察机关不必提出纠正意见; C.证据手机的合法性无法判断:适用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排除证据的适用。 2.检察院对于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具体监督措施: A.提出纠正意见; B.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法院对合法性存疑证据的调查责任: (1)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的阶段:法庭审理过程中; (2)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的前提条件:审判人员对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的合法性有疑问,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 (3)证据合法性调查范围: A.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B.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的物证、书证。 (4)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的类型:法庭调查。 2.有权申请启动非法取证调查程序的主体: A.当事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 B.辩护人; C.诉讼代理人。 3.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提供线索、材料【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主体提供线索、材料责任】: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材料。 A.线索、材料不要求达到确实、充分地证明存在非法取证行为的程度; B.只要这些线索、材料足以引起法庭对取证合法性的怀疑即可。 3.检察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责任):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4.侦查人员、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义务: (1)有关侦查人员、其他人员出庭程序的启动主体(3个): A.检察院:检察机关向法庭提供的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证明收集证据合法性的材料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据之间没有达到相互印证的程度),检察院可以提请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B.法院: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C.有关侦查人员、其他人员:有关侦查人员、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前提条件是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2)出庭说明情况的主体是与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相关的人员:相关侦查人员、其他人员。 (3)出庭说明情况的强制性:经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没有是否出庭说明情况的选择权)。 【提示】情况说明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以单位名义、以侦查人员的名义就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需要解决的问题的书面说明文本(情况说明不是书证)。 5.排除非法证据的证明标准: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A.法庭确认合法性存在争议的证据系非法取得(证据充分证明存在非法取证行为); B.法庭不能确信取证合法性[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存在非法取证可能性]。 【提示】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标准有正反两方面: ①确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②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收集证据的可能性。 五、法院非法证据审查、调查、排除规则: 1.法院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告知其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 A.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 B.但在庭审期间才发现相关线索、材料的除外。 2.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3.开庭审理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 A.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及时将申请书、申请笔录及相关线索、材料的复制件送交检察院。 B.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检察院可以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说明。 4.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庭应当进行审查: A.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进行调查: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在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后进行,也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前一并进行; B.没有疑问的,应当当庭说明情况和理由,继续法庭审理。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庭不再进行审查。 5.法庭决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 (1)可以由公诉人通过出示、宣读讯问笔录或者其他证据,有针对性地播放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提请法庭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等方式,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2)公诉人提交的取证过程合法的说明材料: A.应当经有关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未经有关侦查人员签名的,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B.说明材料不能单独作为证明取证过程合法的根据。 4.经审理,确认、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排除。 6.第二审法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情形: (1)第一审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没有审查,且以该证据作为定案根据的; (2)检察院或者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有关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结论,提出抗诉、上诉的; (3)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第一审结束后才发现相关线索、材料,申请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非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言词证据的排除规则: A.庭审中,检察人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未到庭证人的书面证言、未到庭被害人的书面陈述是非法取得的,举证方应当对其取证的合法性予以证明。 B.法庭应当供述的非法言词证据的规定有关规定进行调查。 ②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③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三个理念: A.针对的对象是国家公权力的滥用、制裁的对象是非法侦查行为; B.性质是对公民权利救济的一种利益平衡机制; C.启动的是对控方行为合法性进行裁判的程序。 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例外: A.只适用定罪阶段,不适用于量刑阶段、预审阶段、纪律惩戒程序; B.只排除用以定罪的证据,而不排除可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 【补充1】被告人供述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 一、程序启动: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被告人有权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见,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1.起诉书副本送达后开庭审判前,被告人有权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 (1)被告人提出方式: A.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B.被告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法院工作人员或者其辩护人作出笔录;并由被告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2)法院应当将被告人的书面意见或者告诉笔录复印件在开庭前交人民检察院。 2.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在开庭审理前、庭审中、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 A.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提出:法庭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应当先行当庭调查。 B.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法庭也应当进行调查。 二、法庭初步审查:程序启动后,法庭应当进行审查。 1.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应当要求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证据。 2.经审查: A.合议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没有疑问的,可以直接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 B.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则由公诉人对取证的合法性举证。 三、控方证明: 1.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其他证人出庭作证; 2.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 3.公诉人当庭不能举证的,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5条的规定,建议法庭延期审理。 4.经依法通知,讯问人员、其他人员应当出庭作证。 【提示】公诉人提交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未经有关讯问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不能作为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据。 四、双方质证:公诉人举证后,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是否合法问题进行质证、辩论。 五、【法庭处理】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问题作出裁定: 1.如公诉人的证明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能够排除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属非法取得的,法庭确认该供述的合法性,准许当庭宣读、质证; 2.否则,法庭对该供述予以排除,不作为定案的根据。 【补充2】非法取得的供述言词证据的法律后果: 一、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公诉人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见,第一审法院没有审查,并以被告人审判前供述作为定案根据的: 1.第二审法院应当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2.检察人员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被告人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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