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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债权转让管辖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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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2-25
你好,工程款债权转让管辖具体有以下几点:(一)、因资产公司为特殊的受让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原债权银行与债务人协议管辖约定的,如不违反法律规定,该约定继续有效。”之规定,“约定管辖”继续有效,该条款继续适用; (二)、若资产公司将债权再次转让给第三人,则该条款是否仍将继续适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一条“国有商业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贷款,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贷款后,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资产的,可以适用本院发布的上述规定。”之规定,“约定管辖”亦继续有效,该条款继续适用; 在上述两情形下,因有法律明确规定,问题较易解决。
工程款债权转让管辖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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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债权转让管辖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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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债权管辖约定管辖有效吗
26浏览 2025-07-08
不良债权转让管辖是否继续有效,债权转让约定管辖
[律师回复] 有效。 (一)、因资产公司为特殊的受让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原债权银行与债务人有协议管辖约定的,如不违反法律规定,该约定继续有效。”之规定,“约定管辖”继续有效,该条款继续适用 (二)、若资产公司将债权再次转让给第三人,则该条款是否仍将继续适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一条“国有商业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贷款,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贷款后,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资产的,可以适用本院发布的上述规定。”之规定,“约定管辖”亦继续有效,该条款继续适用在上述两情形下,因有法律明确规定,问题较易解决。 (三)、但若原合同为普通民事合同,在债权转让之情形下,原“约定管辖”条款是否继续有效呢 依法理,民事权利之受让,受让之标的应为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之统一体,程序权利为实体权利存续之保障,实体权利为程序权利存在之基础,两者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受让人同意受让债权,即应认定其同意接受属债权组成部分之原“约定管辖”条款,而“约定管辖”条款对债务人而言,原本即是其应履行之条约义务,故该条款的适用不会造成双方权利义务之失衡,应继续履行且由《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可知,债务人依据原合同之条款对让与人享有的抗辩权继续有效,则原合同条款继续有效,继续适用理应为题中之义。 综上,债权转让之情形下,原“约定管辖”条款可继续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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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的管辖问题
债权转让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是新的债权人即受让人将取代原债权人即转让人的地位而成为诉讼当事人,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权转让地域管辖的特殊原则是债权转让特殊地域管辖,是根据诉讼标的或标的物所在地确定管辖,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债权转让协议管辖的原则,是债权转让转让人与债权转让债务人之间签订的管辖协议,同样也适用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了管辖权的就按协议或合同履行。
45浏览 2024-09-18
我是做工地的,现在工程款迟迟不给我们发,现在需要一份工程款债权转让协议管辖的处理?是怎么样?
[律师回复] 王某与被告某建筑公司就其承包的一建筑工程项目签订《桩基劳务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某建筑公司将该项目商住楼冲击成孔灌注桩基础工程委托给原告李某施工。《桩基劳务合同》对工程内容、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等作了明确的约定。其中合同第三条第三款对付款方式约定:在完成所有工作量后,甲方付至工程总价的80%,中间做完工程量的一半付至已完工程量的60%,余款在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付清。合同签订后,王某按照合同约定对项目工程进行施工,直至该工程完工验收合格,被告某建筑公司存在部分逾期工程款未支付。 后王某与原告甲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对被告某建筑公司债权及基于该债权产生的其他权利义务已全部转让给原告甲,并已通知被告。原告甲据此向建筑工程所在地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某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承当相应违约责任。被告某建筑公司在答辩期限内提出管辖异议,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专属管辖,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不包含在规定范畴之内,原被告之间存在债权转让的法律关系,在没有约定管辖的情况下,必须根据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此案应由被告某建筑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乙市丙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乙市丙区人民法院受理。 争议焦点:债权转让合同中涉及的不动产管辖异议的处理。一种意见认为,债权转让合同中涉及的不动产管辖异议的处理,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第二种意见认为债权转让合同中涉及的不动产管辖异议的处理,应按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确定管辖。 处理意见: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单就本案而言,王某与被告某建筑公司签订《桩基劳务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某建筑公司将该项目商住楼冲击成孔灌注桩基础工程委托给原告李某施工。王某通过劳务向被告公司交付完成的成果系建设工程主体的一部分,属不动产。王某与本案原告之间成立债权转让法律关系,王某退出《桩基劳务合同》,原告成为合同受让人,王某与本案原告之间形成债权转让法律关系成立并生效。转让人王某将《桩基劳务合同》中享有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原告后,履行了通知义务,该转让合同对被告某建筑公司产生法律效力,被告某建筑公司应向原告支付劳务款。上述债权转让合同名为债权转让,鉴于合同内容中完成的劳务成果系之前建设施工合同中的建设工程主体一部分,仍属于不动产,原告方交付劳动成果后,依合同规定,才享有追索劳务报酬的权利,故应根据“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中涉及的工程项目在受案法院管辖范围内,故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受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应驳回被告某建筑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这就是工程款债权转让协议管辖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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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纠纷管辖权
债权转让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是新的债权人即受让人将取代原债权人即转让人的地位而成为诉讼当事人,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权转让地域管辖的特殊原则是债权转让特殊地域管辖,是根据诉讼标的或标的物所在地确定管辖,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债权转让协议管辖的原则,是债权转让转让人与债权转让债务人之间签订的管辖协议,同样也适用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了管辖权的就按协议或合同履行。
20浏览 2024-10-15
债权转让后的管辖权
1、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特殊原则: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3、协议管辖的原则:新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对该笔债权的管辖进行了约定,只要不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33浏览 2025-02-01
不良债权转让管辖继续有效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不良债权转让管辖继续有效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不良债权转让管辖是否继续有效 有效。 (一)、因资产公司为特殊的受让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原债权银行与债务人有协议管辖约定的,如不违反法律规定,该约定继续有效。”之规定,“约定管辖”继续有效,该条款继续适用; (二)、若资产公司将债权再次转让给第三人,则该条款是否仍将继续适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一条“国有商业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贷款,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贷款后,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资产的,可以适用本院发布的上述规定。”之规定,“约定管辖”亦继续有效,该条款继续适用; 在上述两情形下,因有法律明确规定,问题较易解决。 (三)、但若原合同为普通民事合同,在债权转让之情形下,原“约定管辖”条款是否继续有效呢? 依法理,民事权利之受让,受让之标的应为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之统一体,程序权利为实体权利存续之保障,实体权利为程序权利存在之基础,两者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受让人同意受让债权,即应认定其同意接受属债权组成部分之原“约定管辖”条款,而“约定管辖”条款对债务人而言,原本即是其应履行之条约义务,故该条款的适用不会造成双方权利义务之失衡,应继续履行;且由《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可知,债务人依据原合同之条款对让与人享有的抗辩权继续有效,则原合同条款继续有效,继续适用理应为题中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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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后管辖权一并转让吗
债权转让后管辖权不随之转移。债权转让协议只能改变债权人,但不能改变原债务关系的管辖,原债权人只能做出对自己有约束力的管辖约定,而不能作出适用于原债务人的管辖,债权转让协议不能改变原合同的管辖。债权转让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是新的债权人即受让人将取代原债权人即转让人的地位而成为诉讼当事人,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5浏览 2024-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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