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不仅包括对法院作出的已生效的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和调解的执行,还包括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和仲裁裁决的执行。很显然,对于后者来说,根本就不存在原判决、裁定法院。在这种情况下,怎么可能由原判决、裁定法院来管辖执行异议之诉呢
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执行异议裁定不服,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讼,但诉讼该由哪个法院受理,无明确规定。这使得人们在司法实践中有着不同的理解。有人认为,既然是提出诉讼就应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案件管辖原则确定管辖。还有人认为,应由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院管辖。律图网认为,应由执行法院管辖。这是由执行异议之诉不同于一般民事诉讼使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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