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二、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
四、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五、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产或单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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