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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款的规定,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3年第10次会议和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届检察委员会第3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复同意,对我市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六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四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四、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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