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是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论的一个重要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观点:(1)应以
行为人的
抢劫是否
非法占有了公私财物为标准,已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为既遂,尚未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是未遂。(2)认为抢劫罪是以
暴力、
胁迫或其他方法为特征的侵犯
财产权利,同时也侵犯
人身权利的
犯罪。因此,无论抢到财物与否,只要在抢劫中侵犯了
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就是既遂;(3)认为本条对抢劫罪分两款作了规定,实际上是两个
犯罪构成,因此,应当按照两种情况,分别确定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即第一款是一般抢劫罪,就应以抢到财物与否为既遂与未遂的标准;第二款是结果加
重犯,不存在未遂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