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18日,孙某某与上海一定得美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定得公司)签订了服务协议,协议约定:本协议的期限自2010年7月18日起至2011年1月18日止。孙某某选择一定得公司提供的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00,000元的尊贵疗程,所有项目疗程单价按85折从卡内扣。如孙某某未按计划及进程表接受一定得公司提供的服务,经一定得公司善意提醒,仍未能有所改善,且超过本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的,则视为孙某某放弃一定得公司提供的服务。孙某某保证遵照一定得公司制定的方案,适时参加各类项目及正确使用相关产品,如因孙某某自身原因不能按一定得公司制定的方案切实履行,则孙某某不能要求退还任何已支付予一定得公司的费用;孙某某保证在一定得公司的合理安排下,参加协议约定的各类项目,如因自身原因连续三个月不能参加相关项目,则一定得公司有权终止服务,孙某某保证不得向一定得公司要求退赔任何费用;根据各人情况的不同,一定得公司提供的服务期限一般为3-12个月,孙某某保证努力遵守一定得公司制定的方案及进程,以配合一定得公司服务的实施。孙某某任何懈怠的态度或违反方案及进程的行为,经一定得公司善意提醒而未有改善的,一定得公司有权终止对孙某某的服务,孙某某并不得要求一定得公司退赔任何费用。一定得公司为确保双方协议完整履行,特向孙某某发布声明书写明,郑重声明:为促使阁下达到理想的疗体效果,阁下必须:(1)遵从我司的顾问指示;(2)配合营养师的指导及配合进食时间;(3)配合纤体部之安排并参与所有纤体疗程。如因阁下的个人原因,不能配合我司上述之安排而导致纤体疗程失败或进度缓慢,我司一概不负任何责任,也不会因此而退还余款或保留按照协议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孙某某在该声明书上签字予以确认。2010年7月18日及20日,孙某某分两次向一定得公司支付了100,000元的服务费。孙某某于2010年7月19日至同年7月31日在一定得公司多次接受相应的瘦身疗程服务,后孙某某因体重未能减轻,停止在一定得公司接受瘦身疗程。孙某某于2010年9月以其与一定得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未约定具体的服务内容、对孙某某显失公平、孙某某对服务协议存在重大误解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其与一定得公司之间于2010年7月18日所签订的服务协议、由一定得公司返还服务费100,000元。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于2010年7月18日所签订的服务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在孙某某开始接受瘦身疗程时,一定得公司已为其设定了相应的疗程表及服务记录,现孙某某亦未能提供确实的证据证明其系在受骗的情况下签订了服务协议及一定得公司曾承诺将其体重减至45公斤,故孙某某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及返还服务费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孙某某的诉讼请求。孙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孙某某的诉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遂于2011年5月9日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孙某某现以对一定得公司的服务失去信心且服务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业已过期、一定得公司收取服务费未提供有效服务为由,再次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要求:1、解除孙某某与一定得公司之间于2010年7月18日签订的服务协议;2、一定得公司返还孙某某9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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