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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权的管辖权争议,大多是关于多个行政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有没有管辖权的事儿。
通常会遵循这些原则:属地管辖,就是说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那个行政机关有管辖权;还有级别管辖,得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等情况,让相应级别的行政机关来管辖;另外还有指定管辖,要是两个或者多个行政机关对管辖权产生争议了,就由它们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来指定管辖。
在实际生活中,各个方面都应该主动去沟通、协商,按照法律的规定把最终的管辖机关确定下来。
要是协商不好,就可以向上级机关申请指定管辖。
这样做是为了避免因为管辖权的争议而让行政处罚程序变得拖延或者混乱,从而保证行政处罚能够合法、公正地进行下去。
比如说,一个违法事件发生在某个地方,那当地的行政机关就有属地管辖权;要是这个违法事件比较严重,可能就需要更高级别的行政机关来管辖了。
要是多个行政机关都觉得自己有管辖权,那就得靠上级机关来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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