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
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
工伤保险基金按
伤残等级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
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
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
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
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
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
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工伤期间的工资是照常发放的。
2、如果不是工伤的话,具体赔偿项目包括
医疗费、误工费、
护理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如果造成伤残的,还可以要求
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
抚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及后续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