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分公司是依法设立的、具有相应的授权、领取了
营业执照,就有
当事人资格,可以以分公司作为
诉讼主体参加诉讼。
一、分公司有较强的偿付能力的,应只以分公司为被告,
民事责任由分公司承担。
二、分公司
存续但其偿付能力较差或没有偿付能力的,原告可以分公司和总公司为共同被告或只以总公司为被告。
三、分公司已关闭、或被撤销的,应以总公司为被告,原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原告
起诉时,分公司已关闭、或被撤销的分,其民事责任承担能力消亡,不能享有诉讼主体资格,其
权利义务应由总公司直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