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在人
民法院批准的情况下,可以为
财产保全提供
担保,保险公司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申请保全人或第三人为财产保全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担保书应当载明
担保人、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财产及其价值、
担保责任承担等内容,并附相关
证据材料。
第三人为财产保全提供
保证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
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保
证人、保证方式、保证范围、
保证责任承担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对
财产保全担保,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违反
民法典、
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应当责令申请保全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其他担保;
逾期未提供的,裁定驳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