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期
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
减刑。减刑幅度为:对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对有
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
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2、所以,如果在监狱表现出色,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最少十三年可以释放。《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1)判处
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3)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
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