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
担保期间,对
担保物权的
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表明,在登记部门登记的
抵押期间对
抵押权的存续并无
法律效力,抵押权并不因抵押期间过期而消灭。如果债权行主债权到期未受清偿,无论登记的抵押期间是否过期,债权行都可行使抵押权,直至主
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两年内。
2、实际工作中,银行保存的他向权证中列明了抵押有效性,对同一笔贷款仅需要办理一次
抵押登记,只要主债权有效,抵押权就有效。如A客户1000万元贷款,采取土地最高额抵押方式,贷款起止日期为2007 年10月25至2008年10月24日,他项权利抵押期限为2007年9月24至2008年9月23,抵押
有效期满,抵押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