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人
民法院受理
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中,在经鉴定机构作出
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不构成
医疗事故的情况下,按照一般
侵权逻辑,对
医疗纠纷中涉及的医方诊疗行为是否具有过错、损害结果与医方过错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2、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
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
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