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刑事被告人,包括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
(2)没有被追究
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3)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
监护人。注意在此种情形下,
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仍然是
未成年人本人,只不过由其监护人在
诉讼过程中代行被告的权利、承担被告的义务而已,但是应当在法律文书中列明负有
赔偿责任的监护人。最高人
民法院2005年12月12日通过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告人有
个人财产的,应当由本人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予以
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被告人对
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赔偿情况,可以作为
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4)已被
执行死刑的罪犯的
遗产继承人。
(5)
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在
(4)和
(5)情形下,遗产继承人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但是如果
继承人声明
放弃继承的,则不能将其列为被告。如果继承人不放弃继承,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赔偿数额应当以其
继承的遗产数额为限。
(6)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
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这种情形主要是指被告人被取保候审时的保
证人,与被告人串通,协助其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点而拒绝向
司法机关提供的,保证人应当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附带民事诉讼成年被告人的自愿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亲属,注意这里附带民事诉讼的成年被告人的亲属并非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