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债务人失踪后,
债权人可以通过向人
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来讨回
债务,债权人可以请求其财产代管人使用失踪人的财产来代为履行债务;如果不符合
宣告失踪的条件,则可以通过请求
担保人承担
担保责任等方式来讨回债务。
2、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
满二年的,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
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
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