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可撤销合同的除斥期间是一年,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
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该时效自
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为尽快确定
合同当事人之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应当及时行使撤销权。
2、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
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
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
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
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