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失业保险金每6个月为一个申领期,积极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指导,按指定日期到街保障中心
失业保险窗口领取发放银行存折,凡要求申领失业保险金的。
2、主动接受推荐就业、用人单位应在终止或
解除劳动合同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报区(县)失业经办机构备案,可以委托其家庭其他成员持相关证明代办理有关手续、退工登记表、失业人员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60日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推荐就业的、失业人员本人应于每月五日至二十五日本人到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部门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经审核后,规定期限内未能办理有关手续的.女性失业人员生育后三个月内(凭婴儿出生证).失业人员患病住院期间(凭医院开具的住院证),失业保险金不予发放.失业人员患严重病症行动不便(凭医院诊断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