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
收养人,
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须共同到收养人
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申请时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和户籍证明。收养人的申请书、成立
收养的协议书、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的同意书以及婴儿的出生证,县以上医院的不育、绝育证明等证件。
2、审查。
公证人员会通过询问和到单位抽查等方式核实
当事人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同时还会审查收养当事人是否
符合条件,收养是否是当事人自愿,收养人有无不良动机及收养人的经济和健康状况等。
3、办理收养公证。经查证属实后,凡符合收养条件的办理收养公证,制作公证书,证明收养成立。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不予办理收养公证,并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当事人对此不服的,可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
申诉,由授理机关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