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交通事故发生后,对伤者的抢救是刻不容缓的。
2.为了
保证伤者及时得到抢救治疗,《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肇事车辆参加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
3.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
逃逸的,由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
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如果
交通肇事者不愿支付
受害人的抢救费,二他的车辆参加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下,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
如果抢救费用超过了责任限额,就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然后由基金的管理机关依据谢某的事故责任向他追偿。
4.交通事故中的
赔偿责任其实与其他事故的赔偿责任不太一样,其中作为受伤或者受损严重的一方,但也不见得对事故的发生没有一点责任,此时就算肇事者需要进行
赔偿,也不一定就是要作出100%的赔偿。这要根据交警大队对事故责任的划分确定最终的赔偿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