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正常的医疗过程中,医务人员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认定为
医疗事故,
医疗机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
纠纷有关的
病历资料;
(三)遗失、
伪造、篡改或者
违法销毁病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