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不可以通过
起诉解除同居关系,双方自行分开即可。但如果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目前已经符合
结婚登记条件的,应视为
事实婚姻,其婚姻效力也受法律保护,可以依法向具有
管辖权的法院提交
起诉状,经法院调解无效,确认双方
感情破裂的,应
准予离婚,即解除符合事实婚姻关系的
同居关系。
2、法律依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
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
诉讼要求
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