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
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法定的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复议申请
人的权利(1)申请复议权。
(2)委托权。在行政复议中,复议申请人可以书面委托行政复议
代理人代为参加复议
(3)申请回避权。
(4)撤回复议申请权。
(5)
申请执行权;对已发生
法律效力的复议决定,复议申请人有依法申请执行的权利。
(6)诉权。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法定时限内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
(7)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法律依据:
《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