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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所有流程是否是有时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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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3-01
1、工伤认定申请有时间限制。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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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流程和流程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公司受让股权召开公司股东会,研究收购股权的可行性,分析收购股权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并对收购方的经济实力经营能力进行分析,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程序进行操作。 2、聘请律师进行律师尽职调查。 3、出让和受让双方进行实质性的协商和谈判。 4、评估、验资(私营有限公司也可以协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5、股权转让的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形成股东会决议,免去转让方股东的相关职务,表决比例和表决方式按照原来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参加会议的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盖章。 6、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由转让股权的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不需经过股东会表决同意,只要通知公司及其他股东即可。股东对股权转让给第三方放弃优先购买权,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或证明。 7、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对转让股权的数额、价格、程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出具体规定,使其作为有效的法律文书来约束和规范双方的行为。 8、需要召开新股东会议,经过新股东会表决同意,任命新股东的相关职务,表决比例和表决方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参加会议的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盖章。讨论新的公司《章程》,通过后在新的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 9、收回原股东的出资证明,发给新股东出资证明,对公司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注销原股东名册,将新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地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 名册,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但出资证明书作为公司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和享有股权的证明,只是股东对抗公司的证明,并不足以产生对外公示的效力。 10、将新修改的公司章程,股东及其出资变更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至此,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才告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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跪求重点建设项目报批流程、所需资料及时限
[律师回复] 建设工程从立项到竣工所有程序(包括立项审批、规划设计、建设工程报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一、立项审批 1、项目立项申请报告书(原件一份) 2、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份) 3、建设用地的权属文件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一份) 4、项目建设投资概算(一份) 5、银信部门出示的资金证明(原件一份)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房地产项目需提供资质证明一份) 7、项目地形图(一份) 8、有关职能部门的意见。 二、规划设计 1、由市规划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立项文件核发勘察设计红线,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2、建筑设计分为三个阶段,即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设计。 3、市城建局负责联系市有关部门对初步设计进行会审批复。 三、建设工程报建 (一)建设工程报建,首先要提供如下资料到建委办理登记手续。 1、计划部门核发的《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或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任务书; 2、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国土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4、符合项目设计资格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5、人防办核发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许可证》; 6、消防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7、防雷设施检测所核发的《防雷设施设计审核书》; 8、地震办公室核发的《抗震设防审核意见书》; 9、建设资金证明; 10、工程预算书和造价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类别核定书》;1 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要补充如下资料到招标办办理手续。 1、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法定代表人委托证明; 2、建设工程施工公开招标申请表; 3、建设工程监理公开招标申请表。 (三)邀请招标的建设工程,要补充如下资料到招标办办理手续。 1、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法定代表人委托证明; 2、建设工程施工邀请招标审批表; 3、建设工程监理邀请招标审批表; 4、工商部门签发的私营企业证明; 5、法人营业执照; 6、其他申请邀请招标理由证明。 (四)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要补充如下资料到招标办办理手续。 1、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法定代表人委托证明; 2、建设单位申请安排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报告; 3、建设单位申请安排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报告; 4、工商部门签发的私营企业证明; 5、法人营业执照; 6、建设工程直接发包审批表。 (五)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要提供如下资料到质监站办理手续。 1、《规划许可证》; 2、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或工程施工发包审批表; 3、工程监理中标通知书或工程监理发包审批表; 4、施工合同及其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5、监理合同及其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6、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7、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请表;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六)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要提供如下资料到安监站办理手续。 1、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 ( 1)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报告; ( 2)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或工程施工发包审批表; ( 3)工程监理中标通知书或工程监理发包审批表; ( 4)工程项目地质勘察报告(结论部分); ( 5)施工图纸(含地下室平、立、剖); ( 6)工程预算书(总建筑面积、层数、总高度、造价); 2、施工单位提供的资料:( 1)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制;( 2)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目标;( 3)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专项技术方案;( 4)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制度;( 5)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教育制度;( 6)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复印件,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原件和复印件; ( 7)现场设施、安全标志等总平面布置图; ( 8)购买安全网的合格证、准用证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 9)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书; ( 10)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受监申请表;(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七)领取《施工许可证》,除第 (一)条规定提供的资料外,要补充如下资料到建委办理手续。 1、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或工程施工发包审批表; 2、工程监理中标通知书和工程监理合同; 3、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桩基础工程要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桩机管理手册); 4、使用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或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现场搅拌的批文; 5、质量监督申请安排表; 6、安全监督申请安排表; 7、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 8、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受监证; 9、施工许可申请表; 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要提供如下资料到质监站审核,质监站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验收时,质监站派员现场监督。 1、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 3、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4、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5、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包括设备资料); 6、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7、地基与基础、主体砼结构及重要部位检验报告; 8、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9、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10、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1 1、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验收合格证;1 2、公安、消防、环保、防雷、电梯等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书或验收合格证;1 3、质监站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好;1 4、造价站出具的工程竣工结算书。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要向建委提供安监站出具的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 (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要提供如下资料到质监站办理手续。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施工许可证》; 3、竣工验收备案表; 4、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5、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 6、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7、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 8、工程质量保修书; 9、工程竣工结算书; 10、商品住宅要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1 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核,要提供如下资料到造价站办理手续。 1、工程按实际结算的,要提供如下资料:( 1)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委托书;( 2)工程类别核定书;( 3)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或工程施工发包审批表;( 4)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 5)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6)图纸会审记录;( 7)工程施工开工报告;( 8)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9)工程施工进度表;( 10)工程子目换算和抽料(筋)表;(11)工程设计变更资料;(12)施工现场签证资料;(13)竣工图。 2、工程按甲乙双方约定的固定价格(或总造价)结算的,要提供如下资料:( 1)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委托书;( 2)工程承包合同原件;( 3)竣工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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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人退伙流程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合伙人退伙的条件及程序 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同时,《合伙企业法》还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前款规定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二、有限合伙人退伙有哪些法律规定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这与入伙的普通合伙人不同,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退伙的条件与普通合伙人退伙的条件主要不同之处在于: (1)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第79条)。这是因为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丧失行为能力对合伙事业没有实质性影响。再者,有限合伙一般投资回报期很长,要求丧失行为能力人者退伙,就不能取得合伙的收益,因而不够公平、如果合伙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丧失行为能力为退伙事由,从其约定。 (2)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资格(第80条)。这是因为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的出资转让给有限合伙以外的人,对有限合伙事务没有实质性影响。这样处理既可减少因退伙而进行结算的麻烦,又能维护有限合伙财产的稳定。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这与普通合伙的合伙人退伙不同,普通合伙的合伙人退伙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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