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缴纳
社会保险的法律依据如下:
1、《
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
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
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2、关于
住房公积金的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
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
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