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
商标无效宣告提出的时间是有限制的,《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是自
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
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
注册商标无效。对
恶意注册的,
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个人请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流程:
(1)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2)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
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可以办理商标无效宣告答辩业务;
(3)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9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4)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
民法院
起诉;
(5)人民法院在受理起诉后,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
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