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注册驰名商标的行为有两种:1、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2、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的。
《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因此,恶意注册驰名商标的行为有两种:
1、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
2、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的。
二、恶意注册驰名商标应该如何认定
关于恶意注册驰名商标的判断标准如下:
(1)关联方的当事人曾经存在过贸易交流或合作关系;
(2)相关当事人都在同一个地理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均包含了相同种类的产品或服务以及相似的销售途径和地区范围;
(3)关联方拥有过涉及到驰名商标所有者的其他争议或纠纷,使得该驰名商标得到了广泛认知及了解;
(4)关联方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内部员工来往情况;
(5)关联方的当事人在注册后有采用谋求不正当利益的意图,通过利用驰名商标的优良声誉和强大影响力进行误导性的广告宣传,强制要求驰名商标所有者与其开展业务合作,甚至可能向驰名商标所有者或任意第三方索取过高的转让费用、授权使用款项或是侵权赔偿金额等行为表现;
(6)驰名商标显示出非常出色的独立创造力;
(7)在其他可能被视为恶意的情况下也会被认定为符合条件。
《商标法》第十四条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驰名商标恶意注册行为主要可分为两大类:首先,针对同类或相似产品提出的商标申请系对他人尚未在我国境内成功注册的驰名商标进行了完全照搬、仿制乃至翻译;其次,对于非同质或关联性较低的产品提出的商标申请则是对他人已在我国境内成功注册的驰名商标进行了复制、仿制乃至翻译,并以此误导广大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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