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事人两本
结婚证都丢失的,
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
结婚登记档案或当事人提供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明材料
办理离婚登记。
2、当事人应对结婚证丢失情况作出书面说明,该说明由婚姻
登记机关存档。申请办理
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提供的结婚证上的姓名、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与身份证、户口簿不一致的,当事人应书面说明不一致的原因。
3、
补办结婚证是可以由当事人委托他人办理,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
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上还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4、如果婚姻登记档案丢失,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