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人接到
抵押人的书面通知后,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其他房产重新设定
抵押,或者提供其他方面的
担保。抵押权人也可要求抵押人提前
清偿债务,并注销
抵押登记。
根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拆迁设有
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根据《城市
房屋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因国家建设需要,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列入拆迁范围的,抵押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抵押双方可以重新设定抵押房地产,也可以依法清理
债权债务,解除
抵押合同。
第五十一条:因国家建设需要,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列入拆迁范围时,抵押人违反前述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不依法清理
债务,也不重新设定抵押房地产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