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庭延期举证的规定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在
举证期限内提交
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
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
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