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庭延期举证有哪些法律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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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举证期限是指在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基础事实的期限,该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但是人民法院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
当庭延期举证有哪些法律规定?

一、关于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举证期限问题

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举证期限是指在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基础事实的期限,该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但是人民法院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前述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后,针对某一特定事实或特定证据或者基于特定原因,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或者反证的期限,该期限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的限制。

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举证期限问题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受《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限制,可以少于三十日。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少于三十日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当事人补足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

三、关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的举证期限问题

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

四、关于对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提出相反证据的举证期限问题

人民法院依照《证据规定》第十五条调查收集的证据在庭审中出示后,当事人要求提供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确定相应的举证期限。

五、关于增加当事人时的举证期限问题

人民法院在追加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应当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指定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六、关于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问题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经人民法院准许的,为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七、关于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提出反诉时的举证期限问题

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内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或者人民法院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当事人对举证期限有约定的,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八、关于二审新的证据举证期限的问题

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中,当事人申请提供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的限制。

九、关于发回重审案件举证期限问题

发回重审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在重新审理时,可以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发回重审的原因等情况,酌情确定举证期限。如果案件是因违反法定程序被发回重审的,人民法院在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后,可以不再指定举证期限或者酌情指定举证期限。但案件因遗漏当事人被发回重审的,按照本通知第五条处理。如果案件是因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或者酌情指定举证期限。上述举证期限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的限制。

十、关于新的证据的认定问题

人民法院对于“新的证据”,应当依照《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结合以下因素综合认定:

(一)证据是否在举证期限或者《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已经客观存在;

(二)当事人未在举证期限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期限内提供证据,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

以上的十条规定就是为您整理出的关于当庭延期举证的相关说明,法院应该为新参加的当事人明确举证期限,且这个期限同样适用于其他的当事人,延期举证并非是无限期的,需要您注意。在二审中,申请提供新证据是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限制的,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律图荆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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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简易程序能当庭举证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从民事诉讼法关于证人规定的立法本意及当前的司法政策角度考虑应准许证人提交证据在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功能在于证人证言是一种重要的证据来源与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证人对于查清案件事实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笔者认为,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证人规定的立法本意旨在最大限度的查明案件事实,使法律真实无限接近客观真实。当“效率与公正”两大法律价值取向发生冲突时,应当以公正优先为原则。这样能最大限度的达到“案结事了”的司法目的。
二、从证人提交的证据的性质分析,可以准许证人当庭提交证据
首先,证人所交证据不能认为是申请证人出庭方证据,因为,这会意味着证人申请方是对证据所证明的内容予以认可的,申请方就会失去对证据质证的权利。从公平的角度,不利于申请方。
其次,证人提供的证据不能归纳为证人用以证明自己的证言的辅助材料。因为法律规定只有证据才能被质证,如果证人提供的证据归属于辅助材料,就不能进行庭审质证,法官无法辨别辅助材料的真伪,以此不能将它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它就丧失作为证据应有的价值。
第三,笔者认为:证人提供的证据可以归属为调取的证据,理由如下:
1、从“公平、公正”立法精神分析。当事人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指向性单
一,只会向法庭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证据。证人提供的证据指向性多元化。如果将证人提供的证据归属调取的证据,有利于双方当事人权利均衡,保持公正立场,贯彻“公平、公正”的立法精神。
2、从证据的来源分析。虽然证人是由当事人向申请出庭,但是证人提供的证据,并不是申请方向提交的证据。而是在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或在庭审作证过程中直接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亿以可将该证据归属于调取的证据。
3、从质证前提条件来分析。能够被质证前提条件必须是证据,如果将证人提供的证据归属于调取的证据,它就具备被双方质证的条件。就可以根据双方质证意见,确定该证据证明有无或大小,以此确定是否采纳,并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当事人如果想申请延期举证能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当事人如果想申请延期举证能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当事人如果想申请延期举证可以吗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决定。
举证时限
举证时限,是指法律规定或、仲裁委员会指定的当事人能够有效举证的期限。举证时限是一种限制当事人申诉与诉讼的行为。如果当事人没有在法律规定或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举证的仲裁委将不予组织质证。因此不予质证实际是否定了逾期证据作为裁判的依据。另外《证据规定》还明确了举证时限届满后,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如果不是新的证据,将不予采纳。
申请延期举证法律规定
一、关于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举证期限问题。
《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举证期限是指在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人民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基础事实的期限,该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但是人民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前述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后,针对某一特定事实或特定证据或者基于特定原因,人民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或者反证的期限,该期限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的限制。
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举证期限问题。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受《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限制,可以少于三十日。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人民指定的举证期限少于三十日的,人民应当为当事人补足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
三、关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的举证期限问题。
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可以指定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
四、关于对人民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提出相反证据的举证期限问题。
人民依照《证据规定》
第十五条调查收集的证据在庭审中出示后,当事人要求提供相反证据的,人民可以酌情确定相应的举证期限。
五、关于增加当事人时的举证期限问题。
人民在追加当事人或者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应当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指定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六、关于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问题。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经人民准许的,为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七、关于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提出反诉时的举证期限问题。
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内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或者人民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当事人对举证期限有约定的,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
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八、关于二审新的证据举证期限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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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关于新的证据的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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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内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或者人民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当事人对举证期限有约定的,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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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回重审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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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会可以当事人要求延期举行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土地征收的听证是由被征收人申请的,如果被征收人不申请听证的,征收部门是不需要举行听证的。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报批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 (二)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止违法勘查或者违法开采行为、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的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事项要求听证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应当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但行政处罚听证的时限为3个工作日。放弃听证的,应当书面记载。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收集、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据,进行质证和申辩。 第二十三条 听证的书面申请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申请听证的具体事项; (三)申请听证的依据、理由。 申请听证的,应当同时提供相关材料。
法院开庭期间没有申请延期举证的可以吗
[律师回复] 告在举证期限提交证据,法官不收说开庭时提供、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增加,并经人民认可。由人民指定举证期限的: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也应当及时采取拍照等方法予以固定保存。人民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会对被告有不利影响。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只要证据符合法定形式的,法官没有理由拒绝接受、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不易保存的证据。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人民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页数、份数、人民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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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举证和延期开庭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1、关于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问题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经人民法院准许的,为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2、关于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举证期限问题3、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举证期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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