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
分居,有客观原因造成的、感情不和造成的、以及双方自愿协议分居的等多种情况。比如,夫妻分别在两地工作,因相隔遥远而没有
同居条件,或一方在外面打工无法同居的。这种夫妻分居,并不是因感情不和而造成的,即使分居的时间再长,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应准予
离婚的情形。还有的情况是,夫妻感情尚好,但由于某种原因自愿实行分居。这种情况,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应准予
离婚的条件。作为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须是因夫妻感情出现问题,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厌恶而造成的分居。能证明夫妻分居的常见
证据:
(一)一方在外居住的
房屋租赁合同;
(二)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一定是要书面的,
口头协议必须对方承认;
(三)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四)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五)人证也可以,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或者亲戚,不过因为
证人往往和为其作证的一方有利害关系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单独的
证人证言难为法院采信,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