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抢夺公私财物。抢夺公私财物,必须要求
数额较大,才构成
犯罪,即数额较大是成立抢夺罪的法定条件。因此,如果
行为人抢夺公私财物价值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不构成犯罪,应当视为违反
治安管理法规的行为。
2、根据2002年7月15日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虽然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
刑法典第37条规定的“
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
处罚”,免予
刑事处罚:
(1)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
未成年人作案,属于
初犯或者被
教唆犯罪的;
(2)
主动投案、全部退赃或者退赔的;
(3)被
胁迫参加抢夺,要求行为人的行为不可能构成抢夺罪。例如,
债权人多去
债务人的财物以抵偿债款或实现债权的行为,属于
民事纠纷,不应以抢夺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