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如下:
(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
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
对价关系。
(二)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且其债务已届清偿期。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是指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
(三)先履行方有确切
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它包括三个要素:
1、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根据我国
合同法的规定,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
①财产显形减少。包括经营状况恶化、
转移财产、
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②丧失商业信誉
③提供劳务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
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④给付特定物的债务中,该特定物丧失。
2、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发生于
合同成立之后。
3、先履行方对事实负有
举证责任。先履行方主张不安抗辩权,必须有对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确切证据,而不能凭自己的主观猜测。否则,将会因擅自中止而承担
违约责任,从而使自己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合同
法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
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
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
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