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中,开庭
传票原则上要送到被告人手里,但是被告如果避而不见或者拒绝接收传票,那么可以留置送达或者公告送达等的,所以不一定要送到被告手里。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
民法院
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的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
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
送达
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
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
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
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
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