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民,
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
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公证申请表应填写下列内容:
①申请人及其
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申请人为法人的,应证明法人的名称,地址、法定
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
②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③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
证人的姓名、住址
④申请的时间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
公证人员代为填写。
2.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②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
授权委托书或其它有
代理权资格(
法定代理、
指定代理)的证明
③需公证的文书,如合同、
遗嘱、毕业证等
④与公证事项有关的
财产所有权证明
⑤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⑥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3.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①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②申请公证事项的
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③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
业务范围④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
管辖。对不
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4.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进行分类登记。
登记事项包括,公证
类别(如
继承、
收养、
借款合同等)、当事人姓名(名称)、代表人(代理人)姓名、受理日期、承办人、审批人、办结日期、结案方式、公证书编号等。
5.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按规定标准向当事人收取
公证费。
公证办结后,经核定的公证费数额与预收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办理退还或补收手续。当事人交纳公证费有困难,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是否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