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
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
纠纷的,由
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
商标注册人或者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
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
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
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
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
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
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侵犯
商标专用权的
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