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权的取得方式包括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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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监护权的获取方式主要有这几种。法定监护是依法律规定自然而然形成的监护关系,像未成年人的爸妈大多就是他们的法定监护人。指定监护呢,就是当法定监护人在要不要担任监护人这件事上有分歧时,由相关部门或者法院来指定监护人。而遗嘱监护呢,是被监护人的父母通过遗嘱的方式,给处于亲权保护下的子女指定监护人。
监护权的取得方式包括什么

一、监护权的取得方式包括什么

监护权益的取得主要有法定、委托和遗嘱三种。法定监护是根据法律规定自动产生,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委托监护是在法定监护人不能履行职责时,通过机构或司法程序指定的监护。遗嘱监护则是父母生前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监护权的取得方式是什么样的

监护权获取途径有:一是法定监护,特定亲属对未成年子女和部分行为能力成年个体有监护义务;二是指定监护,法定监护主体有争议时由相关机构或法院裁定;三是遗嘱监护,父母生前可立遗嘱指定;四是协议监护,法定监护人可协商确定相关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三、监护权的取得方式不包括什么

监护权的获得方式一般涵盖法定监护、指定监护以及遗嘱监护三种类型,而约定监护并不包含在其中。法定监护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指定监护则是由特定部门或者司法机关进行指定;至于遗嘱监护,则是由被监护人的父母通过遗嘱形式予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监护权的取得方式主要包括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遗嘱监护。法定监护是基于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的监护关系,例如未成年人的父母通常是其法定监护人。指定监护是在法定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存在争议时,由相关部门或法院指定监护人。遗嘱监护则是被监护人的父母通过遗嘱为处于亲权保护下的子女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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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权转移包括什么方式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依法或依习惯发生的监护权转移
这类情况主要是基于“公”的事项(或日公权力的介入)而导致的监护权转移,或日监护权的强制性转移。关于监护权的强制性转移,我国法律未作规定,但在实践中则是客观存在的一种现象。如未成年人的强制劳教,实际上就使未成年人原来的监护转为国家机关的监护。当然,也有人认为,这种情况下不构成监护权的转移,国家机关承担的只是一种管理责任。诚想,未成年人被强制劳教,又如何让他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不允许为未成年人监护留下空白的法律原则下,只能推定国家机关此时除负有管理职责外,还应当承担该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
1、依法发生的监护权转移。
此种情况下,法律的规定是导致监护权转移的根本要素。当监护权的行使过程行进到法律规定的条件时,监护权即时发生转移。如被监护人被他人收养、父母离婚后子女随父或随母一方生活、被监护人依法被收容教养等。
2、依习惯不需要专项委托即可发生监护权转移的情形。
此种情形主要针对具有“公益”性质的机构而言,如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等公益性机构。
3、福利机构的监护职责。
(二)基于特别委托才能发生的监护权转移
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监护的转移,尤其涉及非公益性事项的监护权转移个案,应通过专项委托的方式才能实现。这类监护权的转移由于涉及到不同的情况,其监护事项、监护人和受托人的状况千差万别,其监护权的转移亦存在着差异。一般来说,这类监护权的转移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监护事项的特定性。监护人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地委托他人履行,但实际上均得以具体事项确定之。如基于旅游、特种教育、未成年人探亲的护送、被监护人的陪护等等。

二、监护人应与受托就监护事项达成协议,通常这种协议应采用书面的形式。但并不排除口头形式的适用。采用口头形式的,如果有其他证据证明的,同样可以确认当事人之间的监护权转移。

三、受托人必须具备履行监护职责的能力或资格。受托人在委托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监护职责。
监护权转移的形式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监护权转移的形式:
(一)依法或依习惯发生的监护权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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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护事项的特定性。监护人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地委托他人履行,但实际上均得以具体事项确定之。如基于旅游、特种教育、未成年人探亲的护送、被监护人的陪护等等。

二、监护人应与受托就监护事项达成协议,通常这种协议应采用书面的形式。但并不排除口头形式的适用。采用口头形式的,如果有其他证据证明的,同样可以确认当事人之间的监护权转移。

三、受托人必须具备履行监护职责的能力或资格。受托人在委托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监护职责。
但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在许多情况下,监护人均可把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代为履行,但这种委托也不是毫无限制的。从世界各国的立法例来看,监护权的转移也是受到限制的。如涉及未成年人居所的指定,一般由监护人亲自为之。德国民法典亦有类似的规定,强调“未成年人居所的指定,应由监护人自己为之,而且将全部职务或个个权限为转移,在所不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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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监护权转移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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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在许多情况下,监护人均可把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代为履行,但这种委托也不是毫无限制的。从世界各国的立法例来看,监护权的转移也是受到限制的。如涉及未成年人居所的指定,一般由监护人亲自为之。德国民法典亦有类似的规定,强调“未成年人居所的指定,应由监护人自己为之,而且将全部职务或个个权限为转移,在所不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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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监护人证明书
(1)若被监护人未满十八周岁的:
兹证明_______,男/女,于___年__月__日出生, _______的生父是_______(现健在/已故)。_______生母是_______(现健在/已故)。 的法定监护人是 (父母健在的,可任选父母其中一人) 。
(2)若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兹证明_______,男/女,于___年__月__日出生, _______的生父是_______(现健在/已故)。_______生母是_______(现健在/已故)。______的配偶是 ______(针对已婚的情况)。
_______的法定监护人是_______(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依次选择监护人)
二、监护人证明书办理:
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被指定人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作出维持或者撤销指定监护人的判决。如果判决是撤销原指定的,可以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此类案件,比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的监护责任,一般应当按照指定监护人的顺序,由有监护资格的人承担。
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的以下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没有上述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有关组织依照民法通则规定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者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快速解决“婚姻家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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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监护是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根据我国司法解释,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即监护的内容主要包括对被监护人的人身监护(保护、照顾和管教)、财产监护(管理、保护)以及代理被监护人的权利。(注: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11月20日)第10条。)如果把监护人与被监护人限定为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关系实际就是大陆法系国家规定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亲权关系。亲权是父母基于其特定身份对未成年子女特有的权利和义务(英美法系国家则对此称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从现代国外立法看,亲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人身上的监护(保护教养权、住所决定权、监督权、子女返还请求权等);
2、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财产上的监护(子女特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及为管理上所必要的处分权);
3、代理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必须指出,亲权不包括亲权人与未成年子女间的扶养与继承的权利义务。因此,如果父母因分居或离婚,一方停止行使对未成年子女的亲权,并不意味其停止对未成年子女的扶养、继承的权利义务。我国《婚姻法》虽未明文直接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或亲权的概念,但该法第15条和第17条关于父母有教育、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的规定,实际上属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或亲权的内容,它是专为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设的。在教育、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问题上,父母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然而如果父母离婚,子女不能同时与父母共同生活,父母将面临依据什么原则决定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行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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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保护方式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您好,以下的解答可能会对您有所帮助,如对解答满意,请采纳: 一、返还原物  物为无权占有人占有时,物权人有权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  其主要内容有:  1.返还原物的请求权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人不限于所有人,其他物权人也包括在内。  2.返还原物的义务人。无权占有物的人是返还原物的义务人。  3.返还原物与赔偿损失的关系。返还原物和损害赔偿是互相支持、互相补充的关系。   二、确认物权  当物的权属和内容发生争议时,物权人可以请求确认物权。  请求确认物权的争议,一是权属争议;二是内容争议。  确认物权往往是适用其他物权保护方式的逻辑前提。   三、排除妨害  他人对物实施了某种妨害,以至于影响了物权人充分行使物权,物权人可要求妨害人停止妨害、排除妨害原因。  排除妨害的适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物权人占有着物;  2.物仍然存在;  3.物的占有和使用受到妨害,不能实现物权的应有功能。  排除妨害的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四、消除危险  对物权的侵害虽未发生,但发生侵害的危险现实地存在,为防止侵害的发生,物权人可以请求他人消除侵害危险。  消除危险适用的条件包括:  1.侵害尚未实际发生,只是存在发生的可能性;  2.侵害的确实可能发生,危险不是虚构的而是现实的;  3.侵害的发生将使物受损,将影响物权人行使物权。  消除危险也不适用诉讼时效。   五、恢复原状  物遭到他人的侵害,如果能够修理或替换,物权人可以请求侵害人修理、替换,使物回复到原来的状态。  适用恢复原状方式的前提是存在修理或替换的可能。  恢复原状不能造成侵权人过重的负担,如果恢复原状会造成侵权人不合理的经济负担,应当适用赔偿损失的物权保护方式。   六、赔偿损失  物权受到侵害,物权人可以请求侵害人赔偿金钱以弥补自己损失。  传统物权理论认为赔偿损失是债权保护方式不是物权保护方式,这是一种人为的区别,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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