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有期徒刑最低六个月,最高不超过十五年;
二、
数罪并罚执行的有期徒刑,最高可超过十五年,但不得超过二十年;
三、由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
减刑的有期徒刑,最低刑期为十五年,最高刑期不超过二十年。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五十条【
死缓变更】判处
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
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
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
民法院核准后
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