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在发现购买的商品住宅存在
施工质量问题时,应在
质量保修期内及时向开发企业主张维修责任,由于业主自身怠于
行使权利而造成超过
保修期限的,将不能得到法律支持。超过保修期限的房屋需要维修的,要根据该房屋的
产权性质来判断。如果发生在单个业主家中的,属于业主的专有部分,业主可以自行聘请维修人员或要求物业公司提供特约服务来对其进行维修,当然费用由业主自行承担。如果发生在房屋的共有部分,亦可要求物业公司对其进行维修,费用则应由关联业主按各自拥有的权属份额共同承担。如果共有部分或者公共设施、设备需要大修、中修、更新、改造的,经业主大会依法通过,可以启动物业维修专项基金来进行。
【法律依据】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