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保
证人有清偿被保证
债务的
保证行为。保证人在对
债权人承担
保证责任前,对
债务人有未来
追偿权,保证人以
清偿债务、提存、抵销等方法代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之后,保证人的未来追偿权转化为既得追偿权。债务人自己清偿其债务,不发生保证人追偿权因保证人努力使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同样不发生保证人追偿权但债权人将保证人
担保债权赠予保证人从而免除债务人债务时,保证人则取得
代位权有向债务人追索的权利。
第二,保证人的清偿行为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责任得以免除。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清偿责任,因保证人的清偿行为部分或全部消灭的,保证人在清偿范围内可行使追偿权。
第三,保证人承
担保证责任无过失,没有赠与的意思。保证人的清偿行为如有过失,在债务人因其过失清偿行为所损失的利益范围,不仅非基于债务人的委托而非清偿行为的保证人无追偿权,而且基于债务人的委托而为的清偿行为的保证人也无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