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立案当事人不服
一审法院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或上级人
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查一审法院移送的上诉材料及卷宗,
符合条件,予以立案。
证据交换。上诉的裁定或者判决,又告诉庭审查后直接进行裁决。
2、开庭(案件事实基本清楚,可以不
开庭审理,但必须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
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
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移送审判庭开庭审理。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
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
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举证质证:告知证
人的权利义务,
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
证人证言,出示
书证、
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
证据材料发表意见;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
纠纷;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维持原判,或者
改判,或者
发回重审。宣判。
3、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一审法院
申请执行;或者向二审法院告诉庭
递交书面
申诉材料,
申请再审。如果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在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