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论是
民事诉讼法或者
刑事诉讼法,均没有规定开庭后几日内应当下达判决,只是规定了案件的
审理期限。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
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
当事人上诉权利、
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开庭后无论当庭下判决书,还是择日下判决书,都不能超过审限时间的规定。
2、
民事案件审理期限: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
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
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人民法院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
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3、
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人民法院审理
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
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
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